因虚增营收等问题,证监会对帕瓦新能源出具警示函

因虚增营收等问题,证监会对帕瓦新能源出具警示函

admin 2025-04-06 软文合集列表 1 次浏览 0个评论

3月25日,帕瓦新能源(688184)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宝、袁建军、徐琥: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 2023 年年报及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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