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青春,换来 2 万元 " 家务补偿 "?
据法制日报报道,天津一全职妈妈离婚后要求丈夫支付家务补偿,得到法院支持。
2009 年,小丽和小俊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为更好地照顾孩子,小丽辞去了工作,成为 " 全职妈妈 "。两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经常产生纠纷,2021 年,两人分居。今年 2 月,两人的婚姻彻底走向破裂,小丽因家务补偿款将小俊诉至河西区法院。法院综合考量小丽投入家庭劳动的时间、家庭劳动的收益、小俊每月收入等因素,酌定由小俊支付小丽经济补偿款 2 万元。
2 万元,看到这个数字,网友们不淡定了。小丽十几年如一日,操持家务,抚育幼子,丈夫却在外赌博斗殴,对内家暴撒气。她不仅无收入,还得靠娘家接济。丈夫有正常收入,却不愿分担一分一毫。法院 " 综合考量 " 后,给出 2 万元,折算下来,每年不到 2000 元,每天不到 6 块钱。这是什么概念?请个钟点工都不止这个价。
有网友说,正常情况下,女性出去干保姆+育儿嫂,收入起码上万元一个月。但这些劳动放在家庭内,就迅速贬值为一个月不到 200 元了?
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到底值多少?是丈夫眼中的 " 无用 ",还是社会该正视的 " 无价 "?如何看待今天的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并不是今天才有的。2001 年,《婚姻法》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它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了社会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 1088 条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不是没产出,这种产出藏在全家的安稳生活里,藏在孩子的健康成长里。可惜,这种产出没发票,没工资条,很多情况不被看见,被其他家庭成员轻视,甚至无视。
家务补偿,不该是离婚时的一笔 " 赏赐 ",而该是婚姻中的一场 " 清算 "。全职妈妈们不能等到离婚,才去讨回公道。她们在家带娃的每一天,都在为家庭创造价值。丈夫享受了她的劳动,却不付出对价,这本身就不公平。婚姻不是单向剥削,而是双向付出。另一方若早点分担家务,早点给全职妈妈经济支持,很多婚姻可能就不会走向破裂。
设想一下,如果婚姻里有 " 家务薪资 " 制度,全职妈妈每月拿一份 " 工资 ",记录她的付出,离婚时直接按账清算,像小丽这样的人,拿到的可能就不止 2 万元了。
全职妈妈的付出,像空气一样无形,却充盈着家庭的每一寸空间。这 2 万元的判决,金额虽小,却意义重大。它提醒大家,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再被忽视。但愿未来的全职妈妈们,不必用离婚去证明自己的苦,不必用 2 万元去称量自己的累。
劳动无价,不分家里家外。
(来源:大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