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因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不到位,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受到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靳某(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田某峰(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贺某然(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岗)三人因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 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1 |
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晋市银罚决字〔2025〕1号 |
1.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3.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4.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不到位;5.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
2025年3月21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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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靳某(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 |
晋市银罚决字〔2025〕2号 |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
2025年3月21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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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某峰(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
晋市银罚决字〔2025〕3号 |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
2025年3月21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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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贺某然(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岗) |
晋市银罚决字〔2025〕4号 |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
2025年3月21日 |
三年 |